发票算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吗?
录入编辑:福正财务 | 发布时间:2025-12-18
在日常经济往来中,发票和合同都是高频出现的凭证,不少人会误以为发票就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,一旦发生纠纷就拿着发票主张权利。但事实果真如此吗?成都福正财务提醒,发票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能简单画等号,两者的法律意义、核心作用存在本质区别,混淆两者可能引发不必要的权益风险。
首先,我们要明确何为“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”。根据相关规定,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能够明确记载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、体现合同核心要素的书面材料,比如买卖合同、租赁合同、服务协议等。这类凭证的核心作用是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,明确交易的标的、数量、价款、履行期限等关键内容,是交易关系成立的基础依据。
而发票的核心属性是“收付款凭证”,其主要作用是证明款项的收付情况,以及作为纳税人计税、抵扣税款的依据。发票上虽会记载商品名称、金额、交易双方等信息,但这些信息仅能反映交易的实际发生,无法替代合同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。例如,发票上记载了货物金额,却无法说明货物的质量标准、交货时间、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,而这些恰恰是合同性质凭证的核心内容。
不过,在特定情形下,发票可以作为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。如果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合同,但发票能够与送货单、物流记录、聊天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就可以佐证交易关系的成立。但这并不意味着发票本身成为了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,它只是起到补充证明的作用。
在实务中,不少企业和个人因忽视这一区别而吃亏。比如,有些商家仅向消费者开具发票,未签订正式合同,后续出现商品质量问题时,消费者仅凭发票往往难以清晰主张自己的权利;企业之间的交易若仅以发票替代合同,一旦发生价款争议、履约纠纷,也可能因关键条款约定不明而陷入维权困境。成都福正财务强调,无论交易金额大小,签订正式的合同的凭证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,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。
综上,发票不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,两者不能混淆使用。发票是收付款和计税的依据,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确立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。在经济往来中,我们既要规范开具和取得发票,也要重视合同的签订与保管,避免因凭证使用不当导致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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